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 ,激励外国留学生勤奋学习、遵纪守法、团结友好,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有关管理规定,实施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以下简称年度评审),中国教育部特制定《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第二条
年度评审是指通过对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条
河北大学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精神,为规范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年度评审的对象为:
所有享受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或部分奖学金,在华学习一年以上的在学人员(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含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等)。
1.获准在我校学习期限超过一学年的奖学金生,每年均应参加奖学金评审。
2.即将完成学业,继续申请奖学金在华学习的奖学金生,在结束学业的当年,仍应参加奖学金评审。
3.因病休学,后又获准复学的奖学金生,根据其休学前和复学后的情况进行评审,其休学期限不计入已确定的学习年限内。
第五条
年度评审的内容为:
1.学习成绩。重点考虑本学年度第一学期各科考试、考核成绩;第二学期学习的基本情况(含期中考试、考核成绩)。
2.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按时上课,勤奋学习,遵守纪律,任课老师或指导老师评价良好。
3.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的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年度评审程序:
1.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负责向相关部门布置评审工作,申请下一学年度奖学金的留学生到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领取《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及有关材料。
2.留学生按要求认真填写《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中的相关内容后,由指导教师(辅导员)根据留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情况填写意见,并由所在院(所)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3.留学生本人按时将《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交回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
4.学校根据留学生申请及院(所)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评审结果正式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奖学金生均应接受年度评审,否则取消其继续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第八条
奖学金年度评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凡评审为不合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中止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1.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降级者;
2.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者;
3.本科生一门课程重修(补考)超过三次者;或一学期内(第一学年除外),考试不及格课程占所学必修课、限制性选修课总学分60%以上者;
4.因各种原因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
被中止奖学金者,可向学校书面申请自费或减免部分费用继续留校学习。
被中止奖学金的学生中止期满前可提出书面申请,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享受奖学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因各种原因被学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者;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者。
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第十条
《河北大学外国留学生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在河北大学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