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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来源:国际交流中心 发布:2015-12-21 阅读:2714

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外国留学生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河北大学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报到、注册

1、新生入学按照学校通知规定的日期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按保定市公安局的规定,新生来华须在到达学校后的十天内到公安局办理居留申请。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主动向学校申述理由并请假,否则律按旷课论处。逾期两周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2、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到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停发其奖学金,并限期两周内离校回国。回国旅费由本人负责。

3、新生报到后,按学校的要求进行体检,拒绝体检者,以体捡不合格者论处。凡体检不合格者,应予退学,并在两周内离校,回国旅费自理。如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国家教委批淮,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国治疗,往返旅费由本人负责。

 

第二章  课程管理

1、留学生报到注册后,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学习。

2、留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经考核后,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

3、外国留学生必须修满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后可准予毕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学位。

 

第三章 考勤管理

1、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按时上课。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请假。

2、留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3、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上按旷课1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3次,记旷课1学时。期末考试迟到十分钟以上的学生,不准进入考场,按无故缺考论,该课程以零分计。

4、学生请假须按下列办法办理:

(1)病假:因病请假,必须有校医院或三级医院开具的正式假条及病历。

(2)事假:学生因直系亲属病丧或其他重大事故必须由本人料理者,应事前向学院请事假,并提交书面请假条,假条需家长签字。请事假3天以上,报学院领导批准,每学期请事假最多不超过2次。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3)补假:因病或紧急情况事先确实来不及请假者,事后第一天必须持相关证明到学院相关部门补办请假手续。不补办请假手续或申诉理由不充分,作旷课处理。

5、考勤由管理留学生相关部门和任课老师共同执行。

 

第四章  成绩管理

1、外国留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所开设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考核成绩由学院统一记录、保存。

2、考核成绩为课程综合成绩,包括平时成绩、考勤、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考试课程皆用百分制计分,六十分及格。获及格以上成绩或考查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3、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无故不参加补考者,按擅自缺考论处,不再提供补考机会。如补考不及格,必须重读课程。重读课程必须一次通过、不得补考。

4、凡擅自缺考、考核作弊者,该课程的成绩记为无效,原则上不予补考,成绩单注明“旷考”或“作弊”。

5、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临时急病或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需本人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报留学生所在学院审批。

6、一学期某门课程缺课累计达三分之一学时者(含病假、事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记为0分。

7、考试中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作弊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对考试作弊和协助他人作弊者,该课成绩以零分计算,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五章  实习管理

1、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课堂要求所规定的实习任务,并取得相应成绩。如确有原因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向管理留学生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否则按实习不及格论处。

2、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否则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3、违反实习纪律或实习成绩不合格者,按实习不合格论处。

 

第六章  毕业管理

1、毕业

(1)在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外国留学生修满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考试及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2)外国留学生按学制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及未达到毕业条件者不予毕业,无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毕业设汁(论文)不及格者,不予毕业,无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考试课程经补考仍有三门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或退学。

(2)开学后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未经请假连续一周缺勤及旷课累计20次课以上者予以退学。

(3)一学期缺课(含病、事假)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予以退学。

(4)经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予以退学。

(5)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学费或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者,予以退学。

(6)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能复学者

(7)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退学的学生,自决定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并在1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回国。

3、休学

学生有下列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并经其驻华使馆书面同意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并经其驻华使馆同意者。

(3)因病休学期满未能痊愈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延续休学时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自休学之日起学校停发其奖学金,停止其学生待遇,并在15日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回国往返路费一律由本人负责。休学期间一律不得在中国受聘谋职或从事其它相关活动,不得违犯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否则取消其复学资格。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

4、转学与专业变更

(1)外国留学生入学后,要按照录取通知书通知的专业对口学习,不得变更专业。如本人要求变更所学专业,需由留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2)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在入校后两年内可变更专业,两年后不得变更。外国留学生研究生不得变更专业。

(3)外国留学生如要转学,需由留学生本人向学院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5、离校

(1)自毕业之日起15日内离校,逾期不离校者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延长手续,费用自理。

(2)学生离校时,需首先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领取离校手续单,按规定到有关部门依次办理离校手续,交回所有借用物品。

(3)学生因故不能离校者,经学校同意批准可以延长离校期限,但房费、生活等费用自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1、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表现突出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将被评为河北大学优秀留学生,得到荣誉证书,并通报其本国校方或家长。对获得奖学金的留学生,按有关规定发放奖学金。

2、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校级处分已经决定,学校向当事人宣布处分决定,并以书面的形式通报该生的校方或家长。该生须按规定离校。

 

第八章  住宿管理

1、学生应在入学前申请学校学生公寓的住宿,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内居住。

2、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学生公寓的管理规定,如有违反,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因擅自校外居住而引发的各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均由学生个人承担,学校对此不承担责任。学生因在校外居住而引发的各种民事经济纠纷,均由学生本人负责解决,学校对此不承担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