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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关于教师培训进修及国内外访学的规定(暂行)
来源:国际交流中心 发布:2016-10-24 阅读:995

为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多渠道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提高教师培训进修及国内外访学的质量和效益,使相关管理工作更加公平、公正、透明,并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学院整体教学实力的全面提高和发展,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条、选派原则

     1、选派工作应从学院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坚持按需选派,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2、坚持新课程优先,精品课程优先,青年骨干教师优先的原则。

    3、优中选优、整体考虑的原则。

第二条、选派条件

    近三年没有参加进修培训及国内外访学等经历的教师。下列人员优先考虑。

      1、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遵纪守法,具有奉献精神,愿为学院建设发展长期服务。

    2、服从组织安排,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绩显著,教学效果优良,每年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3、课程建设急需的教师。

4、致力于学院学术发展且成绩突出的教师。

第三条、选派程序

    1、符合条件的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培训进修及访学工作计划。

    2、经所在系推荐并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

    3、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

    4、批准名单网上公示。

    5、签定有关协议。

  • 、培训进修及国内外访学等时限

    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后,由院长签署意见并上报校人事处和主管校长审批。如无故逾期未归,上交学校人事处处理。

  • 、再次申请条件

1、被选派人员学成归来后,应向学院学术委员会递交学习或研究成果书面报告。

2、6-12个月学成归来后,须在学院工作满3年,方有资格再次申请。

3、3-6个月学成归来后,须在学院工作满2年,方有资格再次申请。

第六条 保障条件

    1、为了保证选派工作顺利进行,原则上入选人员在申请批准后,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培训进修或访学,三年内没有申报资格。

    2、派出人员由学院教学教育管理科负责联系和管理。培训进修及访学人员应定期与单位沟通与联系,汇报自己学习、工作与生活情况。

    3、其他有关教师参与国内外外派项目按此规定执行。

4、本规定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

教师培训进修及国内外访学协议书

 

甲方: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

 

乙方:

 

基于公平和知情自愿原则,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甲

方)与本院教师(以下简称乙方)就外出学习(或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外出学习(或工作),乙方接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 甲方派遣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       身份赴    国     大学学习(或工作) ,乙方需按时到达 。

第三条 乙方学习(或工作)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并在返校后一个星期内向甲方报到,返校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学习(或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条 乙方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返校,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由甲方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学习(或工作)。如无故逾期未归,将上交校人事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乙方学习结束如期返校后,如再次申请外出学习(或工作)资格,按《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教师培训进修及国内外访学的规定》(暂行)之第五条2-3条款办理。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章)

 

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